关于做好2018年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》(粤人职〔1998〕15号)等文件规定,现就我市2018年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初次考核认定对象
凡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、自学考试毕业生,取得国家承认学历,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,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,包括档案关系未调入我市,但已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(聘约),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,符合初次认定条件的,由个人申请,经单位考核小组对其德、能、勤、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,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,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。
二、初次考核认定条件
(一)中专毕业后,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,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;
(二)大专毕业后,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,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;
(三)研究生班毕业、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,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,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;
(四)获得硕士学位后,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,符合中级资格条件,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;
(五)博士学位获得者,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。
三、报送材料要求
(一)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》(在线填写并打印)一份;
(二)《中山市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职务资格审批表》一份;
(三)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》一份;
(四)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(贴在“资格证相片页”上);
(五)毕业证书(学位证书)、学历证明材料(毕业生登记表等)复印件各一份(原件验证后返还);
(六)提交现工作单位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(聘约)复印件一份(原件验证后返还);
(七)申报认定中级的,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对照中级资格条件提交论文(原件)、反映业绩情况的成果业绩材料及证书、证明材料;
四、受理材料时间、地点
受理材料时间每年: 3月20日至3月30日
7月20日至7月30日
受理地点(见附件2)
五、收费标准
按照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》(粤价函[2006]629号)、《关于转发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〈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〉的通知》(粤人发[2007]35号),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每人280元。
六、其他事项
(一)根据《关于明确我市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中人社发[2012]58号),原执行的非脱产“五大”毕业生和党校学历毕业生或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人员,不再实行初次认定,可申报评审。
(二)通过考核认定或评审方式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予受理。
(三)根据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6〕77号)规定,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。如:会计、经济、统计、审计、计算机软件、卫生、广东药学、通信、出版、翻译、船舶、出版、工业设计、国际商务等(如需获得上述专业资格,请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,相关报名和考试信息请到广东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)。
(四)中小学教师系列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由市教体局另文通知。
(五)申报人须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(网址:www.gdhrss.gov.cn/zyjsrc/index.jsp,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1),按照系统指引进行“考核认定申请”网上申报,网上申报成功后方可提交纸质申请材料,否则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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